序 言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原名南京邮电大学吴江职业技术学院,由江苏省吴江师范学校、苏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吴江市分校、吴江成人教育中心校于2003年8月合并组建,其中江苏省吴江师范学校成立于1923年,办学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握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的总要求,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养德、修能、精技”为校训,以逐步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高水平职业院校为目标,重点围绕“一圈一带”建设中的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区域主要产业,对接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强烈需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苏信学院”;英文全称为Suzhou Colle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缩写为“SCIT”。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鲈乡南路1237号,网址为http://www.szitu.edu.cn。
第四条 学院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院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院举办者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办学规模。
第七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院以专科层次高职教育为主,锚定高质量发展、内涵式建设的战略方向,深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致力德技并修、学用并举的教学理念,发挥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及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
第十条 学院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路径,确立“江南工匠”人才培养目标,在“多元发展、项目学习、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探索“岗课赛证融通、德行学做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十一条 学院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依法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的办学条件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专业结构和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院兼顾开展各类形式的社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以及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相关教学标准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分级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并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境内外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重视校园文化建设,致力于打造和传承具有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学院组织与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行政部门、二级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委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是领导学院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最高决策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题确定、议题程序和要求、会议纪律、决策的执行与督办等规定按照《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题确定、议题程序和要求、会议纪律、决策的执行与督办等规定按照《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评定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定学院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4。委员由职能部门及二级院系推荐,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经过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任期4年,换届时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主任、副主任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得超多2届。
学术委员会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团委是学院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科技研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育研究、应用科技研究、教学辅助、后勤服务等职能机构和其他机构,其职责是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运行提供支持保障,为全院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师德优良、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教书育人和科技创新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新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费减免;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训练、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学生申请,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院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依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发展咨询委员会 校友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发展咨询委员会是社会参与学院办学的参谋和咨询机构;是学院实现密切联系社会、争取各方支持、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由热心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家和各界人士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院发展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对学院的中长期发展目标、重大战略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专业设置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改革举措等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提供决策指导、参谋和咨询。
第四十七条 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社会知名人士、职业教育领域专家及学者;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学院特聘教授、特聘专家;资助学院的组织代表或个人;学院校友代表;学院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对学院建设有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十条 校友会主要职责是: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间的联络和交流;服务校友,以多种形式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整合校友资源,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母校改革与建设,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五十一条 各级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办公室,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各地校友分会与母校的联系及相关工作,指导与协调各地校友分会工作;领导、协调系部的校友工作。
学院各系部设立校友工作联络员,在学院校友会办公室领导下负责系部服务校友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院内机构或个人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五十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强化预算管理,学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预算编制严格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制度,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采购、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对学院资产造成损害、流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后勤精细化管理,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校园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徽为由内外两个圆组合而成,以中国红为主色调。其中外圆上方是“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全称,下方是学院名称的英文全称;内圆的正中心是五根红色线条组成、呈45度倾角的大写“S”,既代表苏信拼音中的首字母,也象征互联网信息高速路,代表学院的办学特色;“S”型图案下方是学院的校训“养德、修能、精技”六个字。教职工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红色,学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白色。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旗为标准白色长方形旗帜,校旗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庆日为9月2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准则,并负有维护本章程尊严、保证本章程得以实施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