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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2-10-20 信息来源: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阅读量: 4222

 

第一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接受高等教育,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起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及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构成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大学,可先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后,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提出的申请,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经常出入餐厅、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二级学院)成立以学工办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评议、审定一次。每年9-10月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程序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9月底,由辅导员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以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按要求在线申请。如在线申请有困难的学生,则可以填写纸质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后,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牵头,各班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填报情况、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等,认真进行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班级评议小组的认定结果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班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本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确定推荐档次。

第十三条  各系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确定系部(二级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班级或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系部(二级学院)负责将认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最后审核各系部(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并上报省资助中心。

第六章  学生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有如下来源:

(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从学校年度事业收入中按6%的比例提取的经费;

(二)政府专项拨款;

(三)社会各界及个人捐助资金。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

(一)学院的奖助学金要设立专项账户,各项奖助学金的支出要单独立项,专项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二)财务审计处协同学生工作处对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及奖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做到账目清晰,査询方便。

第七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三)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四)生活不节俭者。

第八章  各项资助方式的具体情况及申请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学习期间成绩特别优异,上一学年成绩专业排名至少在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评审通过后,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任何违纪处分,包括无任何通报批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专业排名至少在前2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贫困生认定工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评审通过后,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在2000-4500元范围内分为2-3档。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贫困生认定工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分两学期发放。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

1.江苏省首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

(1)学生登录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注册账号;

(2)各系部(二级学院)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学院登记预申请”,填写时请注意,带*号的为必填项,其余空格尽量填完整,共同借款人最好是父母,如果父母双亡,请找60周岁以下的近亲属做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要求身体健康;

(3)各系部(二级学院)“打印核对表” 进行核对,并请学生签字,若无误,各系部(二级学院)在系统内进行“上报高校审核”操作;若有误,请在系统内修改,并重新打印,请学生签字,再进行“上报高校审核”操作;

(4)高校审核;

(5)省中心审核;

(6)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自行在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表无需相关部门盖章。因特殊情况,未开展预申请的学生,也可以回县级资助中心申请。

2.非江苏籍首次办理贷款的学生

非江苏籍首次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先在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并及早与户籍所在地的资助中心联系,询问申请所需材料,若需学校出具证明,暑假前由辅导员开具证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3.续贷的学生(包括江苏籍和非江苏籍)

(1)续贷同学必须登录国家开发银行进行续贷申请,续贷流程由辅导员提供;

(2)生源地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办理

暑假期间学生回当地(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并签订合同,领取贷款受理证明。贷款时务必与申请表上填写的共同借款人一起,带好贷款申请表、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无需复印)前往经办网点办理贷款,拿到合同及回执单时需仔细核对上面的所有信息,特别是院系、专业、学号等信息是否与申请表一致。

(三)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录入

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贷款学生将“受理证明”交给辅导员,各系部(二级学院)汇总后统一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理证明”录入系统。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金额发放

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年年底前将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拨付到学校账号,剩余部分发放到学生支付宝账户,学生可自行提现。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俭学,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社会最低钟点工工资数。学生参加校外勤工俭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等国家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子女;

2.符合脱贫之日起5年过渡期内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3.孤儿; 

4.学生本人残疾;

5.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疾病,在本年度无力支付学习所需费用;

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上一学年度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

2.上一学年度补考课程超过一门次,或者有重修课程;

3.生活不节俭,有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4.德育考评成绩在良好以下。

学费减免分为全部和部分减免两种,学费减免档次由学校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及其它资助情况后统一确定。学费全免指免除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生活用品及代管费用;部分减免为全免标准的1/3—1/2。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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