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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师资信息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9-24 信息来源: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阅读量: 2070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涵养,推动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自觉践行“四个相统一”,积极推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和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

(十二)因工作失职给学生造成严重伤害或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

(十三)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延误,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

组  长:徐国平

副组长:韩美玲   徐  兵   沙敏林   张  雁

成  员:

盛丽梅   杜豫平   费  桢   徐新荣   戴茂良

于大为   吴建祥   徐建明   郭  玲   夏立治

倪  敏   迮育红   姚  杰   沈爱凤   覃晓康

聂开俊   敖建华   徐培凌   王艳红   张  艳

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院师德师风建设进行督导、检查、落实、处理。

第五条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二)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对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三)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四)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院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对学院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规定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党和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院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系部主任、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节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师德失范问题,学院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做出说明,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各系部主任、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支部、全体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形成推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合力。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各系部主任、部门负责人须向学院作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学院处理师德失范问题投诉举报电话为0512-63118788;0512-63119901。举报必须实名、要有具体事实,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愿意透露自己姓名,以及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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